河北传媒学院教师调停课管理规定(修订)
本站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28 点击量:
河北传媒学院教师调停课管理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课程表的严肃性,严格调停课的审批程序,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表是学校根据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活动的实施安排表。排课过程中,首先保证遵循教学规律、落实教学任务、充分利用教学资源的要求。各院(部)应在排课前向教务处提出任课教师、课程多媒体教室使用等教学资源要求,教务处在排课时,综合考虑教学资源、课程特点、师生负担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因此,课程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原则上不作调整。课程表以教务处在网络上发布的最终版本为准。
第二条教务处应确保排课不发生冲突,教室安排得当,并于学期末放假前一周公布下一学期的课程表,确因排课不当导致冲突的、或者上课时间和教室安排不当的,由院(部)教学秘书统一到教务处办理调整手续,教务处不直接受理任课教师的调整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等各类课程。
第二章调停课的条件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调课审批手续:
(1)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授课时间、地点或教师者。
(2)因教师身体状况不能上课或直系亲属发生突发事件者。
(3)参加不得缺席的集体活动、重要会议或学校安排的外出进修、调研和学习者。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停课审批手续:
(1)经批准调整后不再开设的课程。
(2)学校安排有重大活动或工作。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六条任课教师确需调停课时,如长期调整课程安排,需第一时间填写《河北传媒学院长期调课申请表》(一式二份);如临时性调整,填写《河北传媒学院临时调课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人在提交调、停课审批表时,必须写清楚拟调、停课时间、地点、原因,并与学生所在学院协调好补课的时间和地点。经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报所在院(部)教学秘书审核,如审核通过,报其所在部门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教学秘书须将调课初审表及时上报教务处、督导办(电子版见附表3)。纸质版调课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任课教师所在院(部)留存,另一份连同每月课时一并交于教务处。此外,教学秘书每月需将各院(部)调课情况汇总表(附表4)整理后,经院(部)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存档。临时调、停课手续原则上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办理。如因进修、调研等原因需长时间调停课时,应最少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第七条经课程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应当及时将调、停课情况通知到相关学生。
第八条当发生紧急情况确实来不及办理手续时,任课教师应及时告知所在教研室主任或负责人,代办调、停课手续。
第九条任课教师因事、病调课,应先请假,请假申请中须说明对课程的影响情况,批假后再办理调、停课手续。任课教师因病调课须附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因事调课须附院(部)或学校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事假证明。调、停课应持《河北传媒学院长期(临时)调课申请表》办理,不受理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的调、停课申请。
第十条各院(部)要统筹安排,提前计划,教师在任课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外出需要调、停课的,任课教师应最少提前2天凭学校批准外出的手续,办理调、停课。
第十一条调停课时,如涉及公共教室调配的,请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凡因节假日、校运会、临时组织的全校性的大型活动等需要教师统一调、停课的,由教务处协调安排,按教务处的通知执行。各院(部)承办全院性活动确需调、停课的,由承担部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各院(部)内部召开会议、组织集体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占用正常教学时间。
第十四条各学院因一些特殊情况,如集体演出、彩排等,需要大范围调、停课的必须与教务处沟通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调停课原则
第十五条为保证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时的教学任务,教师因各种原因不能授课的,原则上各院(部)应优先安排本专业职称相当的或相关专业授课经验丰富的教师代课,禁止教师私自请人代课。无法代课的由任课教师在《河北传媒学院长期(临时)调课申请表》中提出调、补课方案,交由所在院(部)审批后报教务处。任课教师申请停课3天以上的,应出具《河北传媒学院请》,任课教师一学期内因病事假、因公出差等客观原因累计停课达到三分之一课程总学时的、停课达两周以上(含两周)且调补课方案严重违反教学规律的、无法落实调补课方案的,院(部)必须调换任课教师。
第十六条各院(部)应严格控制调、停课数量,各院(部)每学期因公、因私调、停课学时控制在院部学期总学时(不含全校统一的调、停课)的1%之内;专职教师因私调、停课不超过2次,累计不得超过16学时,教师因病调、停课不超过2次,教师调、停课情况将纳入教师绩效考核体系和学院考核体系。外聘教师因其特殊性,调课可适当放松,但为了保证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各院(部)尽量严格控制,或者提前做好预案。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未经所在院(部)批准,擅自缺课、调课、代课、停课及补课,或者更改上课教室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按教学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各院(部)教学秘书应如实上报调、停课情况,并按程序要求教师填写《河北传媒学院长期(临时)调课申请表》,教务处将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漏报、瞒报、错报等情况,按教学事故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应提前到教室检查教学设备,避免出现因设备问题临时调课的情况。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废止院教字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